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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法院公开审理该县“醉酒驾车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2-02-27 16:14:18


依安法院公开审理该县“醉酒驾车第一案”
   任玉来

    2011年6月13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赫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这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发生在依安县境内的第一起醉驾案件。
    2011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赫某酒后驾车从家中驶出。19时18分,当车行驶至依安县泰安大街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检测,赫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含量为21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法庭也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向被告人赫某进行了核实。被告人赫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庭后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醉驾”内容的最新修定,被告人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疑。赫某危险驾驶案是该院审理的第一例“醉驾入刑”案,对今后相关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和参照意义。法庭在量刑时将综合考虑被告人醉酒程度、因醉驾造成的后果及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等表现,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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