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不足清偿债务时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9-03-14 22:50:36
受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性的限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对于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后,不足清偿的债权部分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将抵押人以外的其他担保人、债务人列为被告,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裁判文书,形成新的执行依据后,再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期间,对主债权的其他保证人,应按规定继续有效催收,以保障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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