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住****,手机号
被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住****,手机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权证园区字第XXXXX号”房产及“工园国用(2006)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0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请人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XX小区X幢XXX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房他证园区字第 XXXXXX),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申请,依安县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作出(2013)依中证民内字第XXXXXX号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依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