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立案工作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来法院询问在法院离婚与民政局离婚的不同之处。其实两者在本质上的效力和作用是基本一致的,都是基于双方自愿才能达成离婚的意向,都需要双方到场才能尽快办理。
两者最大的不同可能体现在以下几点:
1.在法院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提交相关的证据,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没有结婚证原件的,需要去民政局补开一张结婚登记证明,并加盖民政公章);另外双方有财产争议的,还要提交相关财产的复印件。
2.在第一点中,如果双方都是协商一致的,就可以在法院调解离婚。但法院的一切文书均是纸质版,在经年累月的保存中,难免会老化,折损。所以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去民政局离婚,这样既节省了诉讼成本,离婚证也比较容易保存。
3.当然,双方争议较大的离婚,就必须经过法院处理了。首先,法院要先通知被告应诉及答辩,听取被告对离婚的意见,如果被告坚决反对离婚,而且原告没有取证出婚姻确实破裂的证据时,法院只能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如果坚持要离婚的,则必须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重新提起第二次诉讼。
4.两种不同离婚方式还有一点区别是:在法院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执行力。如果判决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给付经济、物质补偿的,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期内,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拒绝履行义务的另一方。
5.夫妻双方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欲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除了要提交第一点所需的材料外,还需要在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及被告近亲属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这种离婚案件比较难于审理,当事人要做好审限时间较长的心理准备。
最后,还是衷心祝愿每个家庭都能美满和谐。家庭是国家的小分子,只有小家的健康成长,才能为实现“中国梦”打好坚实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