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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执行案件范围的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7 16:53:47


依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庭执行案件范围的具体规定

(本院审判委员会201155日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明确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范围,确保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我院的《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判决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第二条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第三条采用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第四条在审理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第五条适用程序审结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六条跨人民法庭辖区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七条被执行人为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八条被执行人为乡(镇)、村干部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九条被执行人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条被执行人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执行标的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在人民法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人民法庭受理执行案件后,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执行人员回避的情况,案件应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庭受理执行案件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复杂、疑难,或出现暴力抗法的,案件应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十七条人民法庭认为应由执行局立案执行或应移送执行局执行的案件,须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由执行局执行的人民法庭案件,人民法庭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7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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