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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物和实际支出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7 16:57:30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款物和实际支出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执行款物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管理,保证执行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局执行二组负责执行款、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支付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行局执行二组内勤人员负责接收、审查立案材料、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实际支出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公告费等),其标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内勤人员收取实际支出费用后,凭交款人签名的交据登记入帐,并在卷宗中标明该费已收取。办案人和其他执行人员不准直接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执行人员收到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款,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用后,应及时将款项交至执行二组,由内勤人员凭交款人签名的交据登记入帐,执行人员不得保存、占用执行款物。

第六条执行款兑付时(含以物抵债)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执行款物交付审批表,报局长审查批准后,由内勤人员结算、交付。

第七条在执行过程中或案件执结时,办案人应向被执行人收取实际支出费用,收后交执行二组内勤转付申请执行人(没有收取实际支出费用的,在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第八条办案中需要的实际支出费用由执行二组内勤人员负责安排、协调处理,费用的支出票据由经手人签字报局长签批核销。

第九条执行款及实际支出费用实行统收统付,帐款分管,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第十条扣押、查封和负责保管的物品,由执行二组内勤统一登记,妥善保管,及时处理,执行人员不得使用、占有和购买。

第十一条执行人员不准介入、参与被执行财产的鉴定、评估事宜,不准提出倾向性意见左右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由执行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交通工具、警械器材等物品建帐登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法庭和有关庭的执行款物,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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