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法院
各类档案和诉讼案件材料查阅利用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诉讼档案和司法鉴定档案的查阅规定
1、审判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阅览、摘录、复制本人审
理案件的卷宗材料,需经主管副院长批准,档案室负责办理。
2、审判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阅览、摘录、复制其他审判人员审理的案件材料,需经主管副院长批准,档案室负责办理。
3、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阅览、摘录、复制有关案件卷宗材料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档案室负责办理。
4、上级法院从档案室调用、阅览、摘录、复制卷宗材料须持调卷单或正式介绍信,档案室负责办理,其中调用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5、党委、人大、纪检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因工作需要,调用、阅览、摘录、复制卷宗材料,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调用由主管副院长批准,阅览、摘录、复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6、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摘录刑事件的卷宗材料,须持正式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7、检察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摘录民事、行政案件和查阅其他案件的卷宗材料,须持正式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借调卷宗,要在介绍信中注明抗诉理由,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8、各区、县公安、检察等机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摘录、复制卷宗材料,须持本级机关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9、史志、档案部门因开发利用需查阅、复制、摘录档案卷宗材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10、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或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有关材料,应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审判员或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联系。须持所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身份证,经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
11、公民个人查阅、摘录、复制本人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卷宗材料和复制本人提供的材料,须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12、外单位来信来函索要卷宗材料,其函件应是正式制发的,法院系统可以用本机关函件。根据函件要求,由办公室主任审查确认,按规定查抄寄送,需要复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不提供卷宗。
13、副卷原则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用、调用、查阅和复印(本院办案人员除外),特殊情况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1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和不公开审理案件卷宗材料不得查阅。
二、行政文书、财会、声像、视听资料档案的查阅规定
15、行政文书档案只限于本院和系统内利用,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16、党组会记录、审委员记录、院务会记录,涉及国家审判工作机密的重要材料一般不得查阅、借用和复制,特殊情况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17、业务性文件、声像档案、视听资料的查阅、借用和复制须经本部门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行政性文件的借阅和复制,涉及审判业务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其它的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18、查阅财务档案由主管院长批准,经报帐员一同到县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原则上不准摘录和复制。
三、档案员、书记员或内勤的监督和管理
19、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查阅利用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严格审查查阅者的介绍信和必备证件,严格履行调用、借用、查阅、摘录和复制手续。
20、须庭长、局长、办公室主任或院领导批准的,要由档案员、书记员或内勤持查卷单和有关证件请领导签批,然后按签批意见办理。绝不允许未经批准,私下为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卷宗材料。
21、调借卷宗,应有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调借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调借的卷宗不得转其它单位或其它人员使用。归还时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
22、复制卷宗材料,要由档案员、书记员或内勤带领到档案室专门复制处进行复制。严禁将案卷带出法院复制。
23、查阅者的各种证件材料利用审批手续,要妥善保管。
24、根据有关规定除法院内部、上级党政机关、检察机关外,查阅卷宗要收取费用。复制卷宗材料,除法院内部、上级党政机关外,应收取工本费。
25、要严格案件材料和各类档案的管理,对造成、档案泄密、损失、涂改、增删、污损、丢失的,要依照《档案法》、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26、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