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小课堂——人民法院执行知识问答(六)
作者:高柏 发布时间:2016-08-03 15:32:33
问: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
人民法院据此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承诺必须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
第二,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第三,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系其自愿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承诺,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第五,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承诺履行的债务范围为限,人民法院只能在第三人承诺承担的债务之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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