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民意沟通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执行小课堂——人民法院执行知识问答(六)

  发布时间:2016-08-03 15:32:33


   问: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

人民法院据此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承诺必须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

      第二,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第三,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系其自愿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承诺,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第五,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承诺履行的债务范围为限,人民法院只能在第三人承诺承担的债务之内强制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