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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人民法院印鉴管理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7 17:14:44


依安县人民法院印鉴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法院印鉴管理,保证印鉴的正确使用,维护法院的审判权威和行政管理的严肃性,根据市中院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印鉴的管理

(一)法院印鉴,包括院印、印模和各庭、处、室的印章及法人代表名章,均须设专人保管,除印刷公文时用印模外,一律不得带出院机关。

(二)保管人员接收印鉴后,必须在院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印章名称、印章颁发机构或移交人姓名、收到印章日期、枚数、经领人姓名、启用时间等,并在登记薄上加盖所收印章印鉴。

(三)院印、印模应置于办公室有防盗门房间的保险柜里。其他印章应置于有关部门专门加锁的卷柜或办公桌抽屉内。

(四)保管人员对自己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检查,精心保护。长时间不使用时,应予以密封。

(五)一经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二、印鉴的使用

(一)使用印鉴必须经领导批准。法律文书用院印必须经庭长签字后由院主管领导批准,行政事务及其它用院印必须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常务副院长或院长签批,各庭、处、室印章的用印必须经部门领导签批。印章保管人员盖章时,应查验和妥善保存批准手续。

(二)使用印鉴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有:时间、用印单位、文书内容及编号、印次、批准人姓名,并由经办人和用印人签字存档。

(三)印鉴保管人员对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查,并保守有关机密。审查的内容包括需盖章的文书有关领导签批的内容和份数是否相符等。印刷公文需用法院印模时,办公室领导应指派专人持印模到印刷现场监印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监印。印模用后要及时收回。任何人未经领导授权或批准,均不持章盖印。

(四)盖印章应选用红色印油。盖出的印章应保证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印章用毕应及时存入保险柜中,无关人员不得接触。

(六)印章停用、作废或启用新章,要发有关通知。作废的印章,除按规定上缴原发机构的以外,应密封交本院档案部门保管。

三问题的处理

违反印鉴管理使用规定造成印章丢失、多盖印或错盖印等事故者,视情节追究用印人及领导者的连带责任。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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