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初次涉诉信访案件的规定
(2010年5月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及时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市法院关于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规定,现就办理初次涉诉信访案件作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因不服我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第一次采取书信或走访的形式,向我院反映诉求的,为初次涉诉信访案件。上级党委、人大、法院和本级领导机关初次转办、交办的案件,其他未经过复查听证程序审查的信访案件,按初次涉诉信访案件办理。
二、我院立案庭为办理初次涉诉信访案件的综合部门。负责信访案件的登记造册、微机建档、转办分流、督办协调和情况综合。院领导以及其他各部门和基层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涉诉来信来访,应及时告之立案庭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立案庭根据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初步审查,可以直接转交基层人民法庭或院内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也可以请示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长后,指令有关庭室进行复查。
三、本院审理和执行的当事人上访案件的相关业务庭,为办理初次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部门,庭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业务庭接到以院长名义发出的复查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或重新指定一个合议庭 ,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同时细心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案件复查工作应自接到复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查期限的,要在期满前三天书面请示院长同意。
四、办理初次涉诉信访案件的合议庭在复查期限届满前应署名形成复查报告,经庭长审核签字后报立案庭。庭长与合议庭对复查结果共同负责。复查结论认为原来作出的判决、裁定程序或实体确有问题,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可以不作为错案追究责任。复查结论为维持原判决、裁定,后经过申诉听证进入再审并改判的,视情况追究庭长及复查案件的合议庭的责任。
五、经过复查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仍坚持上访的,立案庭及时进行申诉听证。
六、庭长、合议庭办理初次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按照正常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对待,计入年度工作成果考评。
七、本规定自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