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本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5月15日修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规范各类案件质量评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定期评查,按照评查标准逐件评分,按得分将案件分等,将评查结果通报全院。
第三条 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组长由常务副院长担任,成员有立案庭、审监庭、政工科、纪检组、办公室、研究室等庭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抽调有关人员参加。立案庭负责评查结果的汇总和通报。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的职责是:
(一) 对全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
(二) 对所评查案件的办案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查;
(三) 按照评查内容、标准对评查德案件进行评分和审判员、书记员工作质量进行评分;
(四) 对审判员、书记员申请复查的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条 各类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及时装订卷宗,每月由各业务庭组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填在备考表中,由所在庭庭长签字负责。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查。各业务庭、局于下季度的首月8-10日将所审结的上一季度案件卷宗交到立案庭备查,并附有评查卷宗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案件质量评查小组于7日内进行评查。第四季度案件卷宗于12月20日前交到立案庭备查,案件质量评查小组7日内进行评查。评查结束后将评查结果汇总并通报全院。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按办案审判员和书记员各自业务分别评查,评查内容为:
(一) 审判员业务评查范围100分:
1、 程序方面40分;
2、 实体方面40分;
3、 社会效果方面20分。
(二) 书记员业务评查范围100分:
1、 记录方面40分
2、 法律文书打印校对方面15分;
3、 公告办理方面5分;
4、 送达工作方面10分;
5、 卷中装订方面10分;
6、 书记员的其他工作方面20分。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一) 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案件;
(二) 评查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案件;
(三) 评查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为合格案件;
(四) 评查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案件;
(五) 评查后存在严重问题决定再审的不得分,为差错案件。
第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按件检查的项目每件案件以200分为基础,按评查标准实行扣分制,审判员和书记员按各自业务范围分别占100分评分,出现错误按评查标准扣分,评查所扣分各项以其分值为限。审判员和书记员审结的所有个案案件质量评查得分总和出一审结案件数的得分为其平均得分,审判员和书记员的评查得分结果纪入干警业务档案。每个业务庭审结的所有案件评查得分总和除以案件数后的得分为各业务庭平均分。全年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相关业务庭及办案审判员和书记员的业务考核挂钩。
第十条 案件经评查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卷宗,由立案庭直接交付档案室归档;经评查为不合格的卷宗退回办案业务庭改正后由业务庭直接归档;经评查后需要再审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在业务部门内,审判员和书记员按照平均分多少分别排出名次。
第十二条 受评查案件的业务庭、办案审判员和书记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权向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分值分配另行规定,为本制度附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院审判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