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2-02-27 19:55:35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所依据的事实要在30日内提供证据并附证据目录。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并经本院准许。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和因发现新证据而需要重新鉴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对本院不予准许申请的通知书,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5日内作出答复。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所依据的事实要在30日内提供证据并附证据目录。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并经本院准许。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和因发现新证据而需要重新鉴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对本院不予准许申请的通知书,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5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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