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和“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法明传[2016]619号)精神,经研究,拟推荐依安县人民法院付春红同志参加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评选。
付春红,女,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70年2月出生, 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依安县第二中学、第一中学教师,依安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职务,2011年3月任城郊法庭庭长。
该同志始终把让当事人满意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坚持“质量出精品、质量促效率,质量保公正”,树立铁案意识,严把案件质量关,所审结的2000余件案件无超审限、无更审改判、无上访,2013年办案170件,调撤率达到了91.2%,赢得了辖区群众和辖区党委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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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