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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02-27 21:23:45



未投保交强险如何承担责任

民二庭  徐冬华

    [案情]2009年8月,被告年某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至南环路交叉口处,与原告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依安县人民医院治疗。经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年某的货车交强险到期后未续保,原告主张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而被告只同意整体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年某应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范围的部分,由年某和刘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年某与刘某应在全部责任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我国法律对双方均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混合归责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投保交强险系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可选择性。且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
    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受害第三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过错比例予以分担。那么,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保或续保交强险,致保险公司不能赔偿,是否可以要求肇事机动车赔偿该部分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阐述的是两部分不同性质的赔偿范围,即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数额与之外的赔偿数额,这两部分数额的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都是不同的,前者的赔偿主体是保险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后者的赔偿主体是肇事机动车车主,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交强险是法定险和强制险,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违法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于车主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受害者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即车主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肇事机动车一方应予赔偿。
    三、关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问题,虽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未投保者赔偿。但是,在省、市地方法规中却有明确规定,《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92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他省市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不与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作出判决,因此未参加交强险的当事人在其应当投保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责任。
    综上,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肇事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而实际未投保的或超期未续保的,应当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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