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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2-27 21:25:54


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关问题

 

   栾学明

 

最近,我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关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笔者根据案件的事实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一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赔偿责任承担等问题,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依明公路,由于道路右侧是陈家盖房子堆放的沙石堆,王某驾车绕行,与左侧行驶过来的郑某驾驶的挖掘机相撞,王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该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验及鉴定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建军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遇有障碍路段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灯光不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移动肇事车辆未标明位置,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在公路上堆放沙石设置障碍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审理后,判决被告郑某按自身的过失大小和原因力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20%;被告陈某按自身的过失大小和原因力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20%。此案就涉及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法律特征

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受害人产生损害。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其法律特征为:1.侵权(加害)主体的复数性。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2. 数个侵权主体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一般情况下,他们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会结合在一起并对他人造成同一损害。这种行为的结合,不是行为人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是各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引起的。3. 数个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数个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各自所应负的责任。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的结合方式

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法律特征做进一步分析,即从行为的结合方式入手,应将这种偶然结合细化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并由此而引申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法律后果的不同: 关于各行为的结合方式。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这一论述是能够成立的,但将其上升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结合司法实践,对其应做进一步的说明、细化。由此应当分清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的直接结合与行为的间接结合的区分:

     .行为的直接结合。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如生产者生产不合格的商品,销售者予以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二车相撞造成驾驶员、乘车人或行人伤亡。就是数个侵害行为的结合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是必然的,这种行为的竞合是具有非常强的关联共同性的,数个致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

     .行为的间接结合。间接结合是指多种原因相对比较松散的、非直接结合的,但由于各行为的结合在事实上产生了对同一对象的致害结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的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而致使损害后果发生,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个行为分别构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也即“多因一果”。故此,间接结合的明显特征是松散性、非直接结合性和非同时性。案例中的陈某在道路上私自堆沙子的行为,使王某骑摩托车绕行,与对面郑某驾驶灯光不全的车辆相撞,就是二者各自独立、互为中介,被告陈某在道路上堆沙堆的行为与被告郑某驾车的违章行为间接结合而造成王某死亡后果。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常常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相混淆。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害人的情况。其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三是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不确知侵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两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首先,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致害人是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谁是侵害人不能确定。其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的行为是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某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发生。第三,从因果关系上看,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果关系是推定的,行为人可以以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欠缺因果关系为由主张免责,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直接具有因果关系,并非通过推定来认定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在不否定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情形的发生的,构成法学理论上的“多因一果”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其在责任的承担上依据民法的利益均衡原则,根据对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的确定,实行按份责任承担的原则。分歧的实质在于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各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认识,及由此而产生的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

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通过上述对行为的结合方式的分析,责任承担就非常明了,即针对行为直接结合的情形,应当适用共同侵权的规定,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数个行为的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应属于“多因一果”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责任人就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赔偿义务。这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所持立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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