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庭 刘杨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对拆迁的各项事项与动迁人进行完全的协商,在确认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尊重后再予以签字,领取补偿款,搬离被拆迁地域。如果被拆迁人在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对补偿事项反悔的,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而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案情简介]
刘某为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与拆迁人发生争议,经过行政机关裁决后,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其后,刘某又因补偿金额问题,对双方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反悔,并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本案系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而引起的纠纷,那么本案原告的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呢?我们首先明确一下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法律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引起的法律争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参加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没有行政争议,就不可能有行政诉讼,行政争议的判断标准可以概括如下:
1、 主体
对争议的判断,首先看双方有无一方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果没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则肯定是民事争议,而不是行政争议。如果双方都是行政主体,也可能是行政争议,因为一个行政主体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中也可能处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位置,受到另一个行政主体的管理。
2、 公权力
主体标准只是形式标准,因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也不一定都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因此实质标准就在于该争议的引起是否是由于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也就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权所引起。
3、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标准是一种或参考的标准。一般说来行政争议的引起和解决总是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而产生,因此如果该争议是由于适用行政法而引起或需要通过行政法才能在法律上解决,就有可能是行政争议。
4、 法律过程
法律过程也是一种辅助标准。一般说来,行政争议都是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之有紧密联系,因此如果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明显的行政程序,一般就是行政争议。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具体体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1和12条。在此不再赘述。
在本案中,刘某虽然在签订协议之前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看似与行政机关有些关系,但其仅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反悔,根据上述行政争议的判断标准来看,刘某与拆迁人之间的争议根本就不是行政争议,而是民事争议,所以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第2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当事人就此提出行政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