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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与公安局通缉的不同之处

  发布时间:2017-06-12 10:06:06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民朋友在买卖粮食时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一样统一将粮食卖给国家粮库。现有的市场准入标准较宽松,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供需双方市场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市场经济下的不诚信行为大大增加。很多收粮的中间商贩以收粮为幌子,实际进行的是非法敛财行为,长期拖欠多户农民粮款。但因为他们的行为较隐蔽,且有合法买卖合同做掩护,使农民起诉难,公安认定诈骗罪难。

    诉求无门的农民将情绪积聚到法院及政府、公安部门,多次围攻政府、法院,甚至无理取闹。这种现象一是因为中国市场化的先天不足,二是法律、法规对失信的被告一方的惩处力度不够强势,使这种不诚信的交易行为成蔓延之势。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目前仅有两种公力救济处理方式:一是在农民发现自己的售粮款索取无望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公安机关认定对方为诈骗时,启动公权力对被告进行侦查、批捕,公诉。

   二是农民自己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很多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地址,或被告因欠款较大,已经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立案对原告的意义就不是很大。一是被告下落不明,送达起诉文书、传票、开庭等民事审理活动无法进行,法院无法做出判决;二是被告躲债时已将财产转移,原告无法提供有实际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导致有判决书却无法执行。

    很多原告不理解以上情况,以为普通民事立案也具有和刑事案件一样的通缉效力,常常以“法院可以发公告”、“法院可以用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抓捕被告”作为起诉的理由。

    法院公告是对民事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程序。如离婚中被告下落不明、财产公示及判后的送达等内容的法律告知程序,主要刊登在特定的《人民法院报》上,它不具有通缉作用,也不能作为处分被告财产的书面凭证。

责任编辑:王雨琪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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