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民意沟通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本案中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2-02-27 21:36:52



本案中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甄士城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纪某将人民币1300元借给张某使用,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05年
7月,张某当时正包工给丛某建房,丛某负责原材料,张某负责建筑施工,纪某向张某索要此款时,经张某、纪某、丛某三人同时在场进行口头协议,在丛某与张某约定建房的3000元工钱中抹帐,由丛某负责给付纪某1300元。2005年8月,张某在给丛某建筑房屋过程中,因房屋主体墙出现质量问题,张某中途停建,拒绝给丛某继续建房,而丛某以张某建筑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钱,并通知纪某协议抹帐的钱款不能给付,纪某又向张某索款,张某以钱已抹帐给丛某为由拒绝给付。纪某现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将债权转让给丛某的行为有效,应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纪某
应以丛某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丛某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张某欠纪某借款,张某因承揽给丛某建房又对丛某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张某转让债权时,已通知债务人,应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所以债权转让有效,纪某对丛某享有债权。
    第二种意见:张某将债权转让给丛某的行为无效,应支持纪某的诉讼请求,应由
张某偿还借款。理由是虽然依照《合同法》规定,张某转让债权时通知了债务人丛某,但债权转让不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因为债权转让不但要求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还应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利能力,且转让的债权应具有可转让性。本案中,纪某借款给张某,张某与纪某间的合同是借款合同毋庸质疑,但张某与丛某之间的合同是丛某个人为建造住房而与张某订立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张某是根据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在丛某处取得相应的报酬,张某应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对丛某应付的报酬享有债权,才有处分权,此时权利才可以转让。事实上张某向纪某转让的是一种无处分权的尚未发生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所以转让无效,纪某仍应当向张某主张权利。
    第三种意见:张某将债权转让给丛某的行为效力待定,纪某应以张某和丛某为共
同被告提起诉讼,划分双方的责任,确定究竟应由谁偿还借款。理由是张某与丛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因发生纠纷而中止履行,存在着继续履行合同和终止合同两种可能。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在张某向丛某交付工作成果后,张某可以在丛某处获得工作报酬,债权转让有效,张某应得的报酬额度超过转让的数额,由丛某承担偿还责任;张某应得的报酬额度低于转让的数额,属于部分债权转让有效,丛某以张某应得得额度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其余借款应由张某偿还。如果张某与丛某间的承揽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债权转让无效,张某应承担偿还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