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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法院:细心洞察巧破疑案 普法宣传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2018-04-26 19:30:13


在民法中有一个原则叫一事不再理,举民间借贷的例子来说,如果当事人拿法院已经处理过的债务再次起诉的,法院可以以此原则予以驳回诉求。

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红星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董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为韩某送达起诉状及传票时,韩某讲解了事情的经过:此笔借款是当时韩某在担任某乡供销社联合社法人时,因供销社用钱而向原告董某借款,后双方又达成了和解协议,供销社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韩某卸任后,董某的丈夫杨某将供销社诉至法院,此事已经由法院处理完毕。

此案的承办法官付法官遂询问董某此事是否属实,董某绝口否认。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付法官立即调取了当年由本院处理的案件卷宗,经过比对,董某提交的借据与当年卷宗中的借据虽然不同,但出据借据的日期却是同一天,付法官觉得此事定有蹊跷,虽决定开庭详细审理此案。

在开庭当天,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开庭时,法官再次询问两次案件是否是同一笔案件时,董某又说记不清了,有借据就应该还钱,付法官遂联系了董某的丈夫杨某,并说服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在董某夫妻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付法官再次对案件进行审查,详细询问“两笔借款”的出具时间、场所、借款事由、在场人员等情况,并询问被告韩某所说的当年处理完毕的案件审理及执行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当庭对峙,董某夫妻二人含糊其辞,表述不清,在付法官的再三追问下,其二人终于承认就是同一笔借款,只因当时处理的案件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董某的借款又始终没有得到偿还,恰巧韩某在为董某重新出具借据时,因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收回原始借据,才导致了董某重复诉讼的情况发生,本案终于水落石出,付法官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了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作为与案件及当事人直接接触的司法人员,必须要做到对案件精准把控,秉着对当事人绝对负责的态度,付法官运用自己敏锐的职业嗅觉,查清真相,才使得本案水落石出,并圆满结案。同时,付法官以身作则,以此案为年轻干警上了一堂教科书式的庭审公开课,为年轻干警树立了一位优秀人民法官的榜样。

官温馨提示:一、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法院下发法律文书后的两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二、当事人遇到民间借贷的情况,如需重新出借据时,一定要将原始借据收回,以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责任编辑:赵清洋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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