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4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董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2018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董春立酒后驾驶东南牌小型轿车在依安县依安镇城兴街倒车时与刘某某停驶在城兴街与成育路交叉口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弃车跑入事故附近小区。当时天色已黑,给抓捕带来了困难。依安县交警大队派出八名民警,在该小区地毯式搜捕才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将其带到医院进行血液检测时也多次阻止护士对其进行采血。在民警进行了大量劝导工作无果后,强行对其进行了血样采集。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9mg/100m1。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董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意欲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法网恢恢,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并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反而增加了其刑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