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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限多措并举 释法析理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18-08-16 10:08:26



2018715,依安县的一个小村庄里就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溺水身亡案件,年仅14岁的周某放暑假去爷爷家玩,得知村里附近有一个大水坑后,就央求爷爷带他去了水边玩耍,爷爷在不远处的地里干农活,噩耗却从天而降,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当爷爷再喊周某名字的时候,孩子却再也没有了回应,孩子的爷爷搜寻许久未果,便报了警,等营救人员打捞上来时,孩子早就已经没有了呼吸。事后,原告认为被告在沙坑附近没有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要求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30万元,但双方对于各自责任的大小及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协商未果.

2018719,原告诉至法院,周某的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该村委会,考虑到原告家人的悲痛心情以及该起案件造成的严重影响,红星法庭决定将这起案件速审速决,尽快平息纷争,在立案当日即对被告进行送达,并于723日组织双方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及原、被告双方当庭辩论,认定该起案件被告方存在管理失误,未能及时清理管辖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应承担部分责任,而原告方自身也未尽到安全监护责任,周某系未成年人,在其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去水坑附近玩耍并不慎溺水,其监护人存在过失。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8万余元,经过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的释法析理,保护未成年人,政府、社会、家庭、监护人等都有相应的责任,但保护责任不等于监护责任和过错责任,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与河湖坑塘等水体设施有关的企业、部门的防范、提醒、巡查义务和责任是第二位的。原告和被告均认识到了在该起事件当中双方应付责任以及法律的裁判标准,村委会同意尽快履行赔偿义务,727日,经法庭协调,村委会带着18万余元现金来到了依安县人民法院,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亲手将赔偿款交付到原告手中。

 

719日立案审查到727日原告的父亲收到赔偿款,红星法庭仅用了8天时间就完成了从立案、送达、审理、宣判、履行的全部法律程序。在全院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红星法庭全体成员不断强化审限意识,严格落实审限责任制,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的提高办案效率,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简化庭审流程,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法治体系。

同时,法官也提醒未成年人家属,每逢暑假期间经常出现未成年人溺亡事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告诫子女不到无安全设施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学会基本的应急自救、求助、报警方法。

对于河湖坑塘等水体设施有关的企业、部门,应加强水域隐患排查和治理,在多次发生溺亡的危险水域周边,设立高危标识或严禁下水等禁止性标识,需要加建、加固围栏的,及时建设到位,无防护栏的必须设立警示标识。在重点水域、河段、干渠、各类水库易下水位置,以及沙坑、池塘等地要设置醒目的的警示标志,配置公共的、方便易取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并摆放一些绳索、竹杆等简易救生物品。

正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所说:“不管赔给我10万、20万还是100万,这些钱都换不回来我孩子的命。”闻者心酸,生命是无价的,不要等到事故发生无法挽回再悔不当初。

责任编辑:孙萌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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