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心否认垫付款 法院判决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2-04-29 14:58:18
孙景文
2009年10月30日,被告王某在某信用社贷款4万元,约定2010年10月末还款,但到期后被告岳父请求其侄子原告刘某代为偿还,刘某于2010年11月30日代王某偿还了借款本息。事后,刘某将还款经过通知了王某,王某因还款行为未经本人同意而拒绝还款。刘某遂起诉,要求王某给付。 此案依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虽事前未经王某同意代其偿还了贷款,但其主观目的是为减少王某因违约还贷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况且,刘某实际支出了该笔款项,王某因此获得了财产利益,王某有义务将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刘某。据此,依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王某返还刘某垫付贷款本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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