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警与执行
郑敏佳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的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人员,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范围很广,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及警卫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笔者就司法警察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谈几点初浅认识。
一、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是落实司法警察职责的需要。
众所周知,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是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明确规定:“执行工作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是落实自身职责的需要。
二、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需要。
执行工作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事关法律尊严能否得到维护,事关法院司法权威能否树立。但由于执行工作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等诸多困难,执行积案居高不下,成为“当事人不满、县委人大不悦、法院形象不佳”的热点、难点问题。近两年法院的执行积案居高不下,而且曾上升趋势。同时,由于执行局人员较少,执行装备较差,特别是一些涉及面广、对抗性大的案件,单靠执行局一家来跳“独脚舞”很难解决,再加上越来越多的执行新案,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解决“执行难”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由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则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三、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是自身优势的需要。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受过严格的训练,有严明的纪律,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工作体制,具有快速反应能力,有威严的服装,按照规定有权使用警械和武器,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威望。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在落实查封、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司法警察队伍自成立之初,主要警力来源是从参加激烈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竞争而出,不仅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等较强的业务素质,能够担当执行重任。此外,法警具有良好的执行装备,有配备人民警察相应的警械和武器。因此,由法警参与执行,软件、硬件齐备,不仅能弥补执行庭执行力量的不足,使法官、警官的力量得到合理配置,优势互补,还能为法警工作开辟用武之地,有利于稳定法警队伍。
四、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所带来的效用。
首先,近两年来,全市两极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司法警察的参与下,充分发挥攻坚作用,有效的缓解了执行难,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次,发挥锤炼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司法警察的队伍素质。几年来的执行实践,为广大司法警察提供了提高素质,锤炼自我的有效途径,拓宽了知识层面,积累了执行方式、方法和技巧,促进了队伍素质的提高。再次,发挥形象作用,有效地提升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地位和影响。“有威才有为,有为才有位。”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以来,以严明的纪律、高效的作风、优质的服务,使社会和法院其他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有了重新定位,对司法警察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了,赢得了社会和法院其他部门的肯定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