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民意沟通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浅议如何正确处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

发布时间:2012-04-29 15:12:52


浅议如何正确处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

 彭继军

    我国《民诉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 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 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 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来说,案外人认为执行的标 的物是自己的,应当阐明事实,列举证据。经执行员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则作 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虽然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对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提出的异 议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但笔者在对具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仍发现存在以下 几点问题:一、法律赋予执行人员对异议进行审查,使执行权高度集中;二、对 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期限和提供证据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三、修订后的《民诉 法》对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期限和提供证据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四、审查期间, 执行措施中的损失应由谁负担,也是法律空白;五、执行工作人员对异议做出的 审查结果是否可以上诉,该审查作出的结论是初步审查,还是最终审查,法律没 有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求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以便案件 的刀顺利的执行,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首先,完善执行员对异议审查的监督机制。实践中,大量为原案执行员审查,原 案执行员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免先入为主,违背了诉讼法中的回避原则 ,为了避免相关问题的出现,笔者建议建立对异议审查的听证制度。执行工作采 取开听证会的形式,改变了以往法官在执行中包揽一切、“申请人一张纸,执行 员跑断腿”的被动状态,使当事人和执行法官的活动变成一种在一定程序下比较 规范的活动,是一种新型的执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其次,完善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保障案外人行使异议之诉权利,各审判庭对异议 人诉讼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判决不 得对特定的财产强制执行,并同时宣告第三人对特定财产有特定的权利。再次,加强对案外人恶意进行异议之诉的惩处措施。案外人恶意提起异议之诉, 以非法手段延缓或阻碍执行的进行,在执行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难题,为了促使 案件顺利的得到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有必要规定对恶意提 起异议之诉的行为人予以严惩,以儆效尤。同时确立执行异议中的损失赔偿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给第三人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某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异议 之诉的败诉方或申请执行权的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以避免执行工作处于被动状 态。
    再有,对案外人的异议的提出期限和案外人的异议举证期限予以明确。应规定案 外人在知道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在七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在三十日内提 出异议的证据,否者对其异议不予考虑。以便利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还 应明确异议审查期限,对案件异议的提出,应将异议审查期限确定为十五日,遇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日,对异议之诉应适用审判程序规定的期限,在异议之诉 和异议审查期间,应停止对该标的物的处分权。   
    另外,应建立异议审查复议制度。确立异议制度后,对异议审查在做出裁定后, 应设立复议制度,以保障第三人的复议权。建立此制度可以充分保障案外人的合 法权益。
    为防止案外人恶意提起异议之诉,非法延缓或阻碍执行,笔者认为在作出上述努 力的同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配套措施:第一、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若查实案外人提供虚假证据甚至案外 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借提起异议之诉,以非法延缓或阻碍执行程 序顺利进行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拘留 、罚款等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 。第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为提高执行效率,不至于因 案外人异议长期悬而不决而使执行停滞,执行机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要求案外人或 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即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 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 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