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看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马玥
一、司法规律的内涵
规律首先是一个哲学用语,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的,是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解决纠纷的活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活动既包括法院行使审判权,又包括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司法活动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一项专业性活动,也必然有其规律性可言。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由此推知,司法规律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时的必须遵循的本质的必然的,由法治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联系。
对于司法规律的内容,学者们见仁见智。但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 从现代文明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过程的要求的角度而言, 司法规律具有一定的共性,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趋势。作为现代文明法治国家的司法活动, 我国的司法活动都必然遵循司法的独立性、公开性、公正性、效率性、终局性等司法活动中的一般规律。
二、民商事法律制度
(一)民商事法律制度概述
民商事法律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这两种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讲,民商事法律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民商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种权利法也是一种实体法。而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行为区别于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根本。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 2. 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3.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 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它们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途径
1.提高思想认识。先有思想后有行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政治教育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自己,不仅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所必需,也是意识形态斗争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实践一再证明,即使在社会主义思想占有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一旦对马克思主义教育有所放松,许多不正确的思想就会出来寻找自己的市场。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应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不可避免地带来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自主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新形势、新变化,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总结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十三年的实践时,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此,广大政法干警要从思想上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不断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干警的培训和教育,增强意识,提高主动性。
2.不断创新,完善现有制度。跨入新世纪,我们已成为WTO的成员国,正在融入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时代。在这一新时代中,我们的法律制度受到许多新的挑战,能否适应现有经济发展,为现有经济保驾护航,是我们法律工作者所要思考的。创新必须坚持一下几方面:(1)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对指导思想多元化。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其国家性质密切相关。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必须要符合国情,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2)突出特色,科学定位。进行法律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全面地深入研究中华民族法律发展史,结合我国实际突出我国特有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明确目标,第(3)要面向现代化,解放思想,大胆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的文化成果,为我所用,发展我们自己特色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