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孙健
一、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3晚7时许,被告李某因怀疑原告胡某说其坏话,导致被告李某对象与其分手,被告李某遂到原告胡某家屋外,见其家中有人,于是未到屋中理论,而是将原告胡某家玻璃砸碎6块,事后胡某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被告李某承认砸玻璃事实,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治安处罚。李某砸胡某家玻璃时,另有崔某等几人在胡某家中,因李某突然砸玻璃,崔某受到惊吓,后到富裕县第二医院就医,诊断为“惊吓、心悸、贫血”,住院5日,支付医疗费等费用1797.18元。胡某重新安装玻璃花销200元。崔某出院后,胡某、崔某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
二、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原告胡某安装玻璃合理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曲某就医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对原告胡某安装玻璃合理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曲某就医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种意见:对原告胡某安装玻璃合理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原告曲某就医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胡某与曲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处理意见
本文作者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李某明显存在过错,在侵权法上,过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故意,二是过失。李某仅仅因为怀疑胡某说其坏话,就去砸胡某玻璃,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李某在砸胡某家玻璃时,看到胡某家中有人,应该预见到砸玻璃时可能会吓到或伤害到其他人却没有预见,是一种疏忽的过失。所以,本案中李某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过错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当赔偿胡某和曲某的合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