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一、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 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 人继续承包,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四、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 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五、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 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 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六、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七、 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 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