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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2-04-29 15:39:31


                                      诉讼时效
一、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特殊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

效期间。
四、 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七、 特殊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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