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正在深度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数据从简单的处理对象开始转变为一种累积性的基础性优质资源。和其他政府机构、商业组织和社会组织一样,互联网对人民法院工作也产生了巨大影响。执法办案的信息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如何利用大数据为司法审判工作的转型发展提供动力,已然成为司法审判工作实现转型发展的当务之急。笔者作为一名审判员,将从自己的实际审判工作出发,对如何在大数据背景下,改变传统办案模式,提高司法生产力进行有益探索。
【关键词】 大数据 信息化 办案模式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各个领域都面临一场革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当着建设法制国家的重任。“大数据”时代的而到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笔者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就人民法院如何建设“大数据”,运用“大数据”及如何解决大数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体会。
【正文】
一、大数据的内涵
什么是大数据?一般认为大数据是指“大小超出传统软硬件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数据集合,不仅指代数字,还同城一切保存在电脑中的信息。包括文本、声音,视频等。其重点不是对数据的传输、收集储存么事重在对数据的分析挖掘,并由此揭示数据隐藏的历史规律和未来发展趋势,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一)大数据中的“数据”不等同于“数字”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数字是诠释宏观的整体,而数据在于分析微观的个体状况,数字在于原始积累,是阶段性的,而数据在于挖掘整合资源,实时处理。大数据出现之前,数字只是信息的写照,并记录在相应的数据库,而大数据出现之后,对于数据的结构要求降低,对于隐藏的规律探索则明显加强。
(二)大数据的服务不等同于传统知识服务
大数据服务的核心是技术、知识、能力、资源和过程的有机整合,是面向智慧和自住需求的服务,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知识更新、移动数据,而是将计算、知识及服务推向数据,使知识服务增值。
二、大数据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优势
笔者在审判过时犯罪唤醒适用及执行现状的调查中,利用大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总结出几点看法:
(一)调研方式及材料来源
笔者通过对所在市16家基层法院2012年至2016年6月期间的司法统计中关于过失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按照案件顺序排列整理,分别列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号、立案日期、案由)、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案件处理情况(包括:宣判结果、结案方式、移送执行情况)等,并以年为单位统计案件总数、各类别过失犯罪的案件数、缓刑判决总数和过失犯罪案件被适用缓刑数。此外,笔者还通过所在市法院和辖区部分区、县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搜集整理了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司法局近几年的工作报告和刑事犯罪情况的司法统计及相关文件,了解这些办案机关所掌握的案件数量、类型及判决结果和犯罪人员的矫正情况。并随机选取了10余名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访谈,深入了解相关犯罪人员的家庭背景、犯罪过程、处罚和改造情况。归纳总结了部分群众、司法人员和犯罪人员对过失犯罪案件处理的一些看法。使公检法数据资源共享,有效促进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从而提升办案的智能化水平。
(二)调研中发现的情况及特点
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笔者所在市辖区16家基层法院共判处过失犯罪被告人3065人,近五年来的人数分别为575人、623人、714人、756人和397人。其中被宣告缓刑的共计2285人,占有过失犯罪判决总数的74.55%,是同期故意犯罪案件的缓刑判决率(15.67%)的近5倍,且缓刑适用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较高的缓刑适用率令人深思。纵观上述被判处缓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缓刑适用率高
表1.1 2012.01—2016.06 H省Q市刑事案件审结情况统计
年 度
|
收案数(件)
|
被告人数
|
过失案数(件)
|
过失犯
总人数
|
过失犯
获缓刑人数
|
2012年
|
2982
|
3250
|
569
|
575
|
379
|
2013年
|
3251
|
3752
|
622
|
623
|
421
|
2014年
|
3743
|
4154
|
714
|
714
|
563
|
2015年
|
4250
|
4560
|
753
|
756
|
611
|
2016上半年
|
2082
|
2293
|
397
|
397
|
311
|
近五年来笔者所在市的犯罪总量和过失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2年过失犯罪案件数量为569件,2015年却飙升至753件,涨幅达到32.34%。2012年至2015年,过失犯罪被告人数随案件数量的激增也相应上浮,2015年过失犯罪被告人数达到历年最高。2012年至2015年过失案件的发案率分别为:19.08%、19.13%、19.07%、17.72%,比率的变化并不明显,基本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而历年的过失犯罪缓刑适用率分别为:65.91%、67.58%、78.85%、80.82%和2016年上半年的78.34%。可以看出,当地对过失犯罪的缓刑适用力度很大,且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缓刑适用率也随之上升。对此,我用司法大数据将案件难易可视化、规模化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2.案件类型:罪名相对集中,占比居高不下
笔者根据犯罪人员产生过失后归责环境的不同,将过失犯罪划分为事故类过失犯罪和业务类过失犯罪,其中事故类过失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重伤)、失火(过失决水)和其他与肇事有关的犯罪;业务类过失犯罪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和其他与失职有关的犯罪。
由于事故类过失犯罪亦被认同为“由过失导致的事故”,相对于业务类过失犯罪,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往往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其亦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所以对其判处的刑罚相对轻缓。调查显示,在2971名适用缓刑的事故类犯罪被告人中,缓刑适用率高达75.83%,而业务类过失犯罪的缓刑适用率则为34.04%,不难看出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缓刑判决率比业务类过失犯罪案件高很多。此外,从罪名上看,缓刑适用率位居前三位的有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失火(过失决水)等三类事故类案件,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的缓刑适用率更是高达78.89%,令人感叹不已。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1.2 2012.01-2016.06 H省Q市常见过失犯罪缓刑判决情况汇总
案件类型
|
事故类过失犯罪
|
业务类过失犯罪
|
交通
肇事
|
过失致人
(重伤)死亡
|
失火(过失决水)
|
其
他
|
重大责
任事故
|
危险物品
肇事
|
其他
|
有罪判决
人数
|
2378
|
378
|
193
|
22
|
27
|
42
|
25
|
缓刑判决
人数
|
1900
|
179
|
168
|
6
|
7
|
21
|
4
|
缓刑判决率(%)
|
78.89
|
47.35
|
87.04
|
27.27
|
25.93
|
50
|
16
|
75.83
|
34.04
|
如此庞大的数据,要是遵循传统办案,人工翻阅卷宗,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周期长,易出错,利用大数据建立办案辅助系统,则可精准推送发条和案例,化繁为简,为法官办案节约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3.受教育程度:被适用缓刑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过失犯罪人员中,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笔者所在市2285名被适用缓刑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中,初中文化的有1691人,约占74%;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320人,占被适用缓刑过失犯总人数的14%(其中文盲占3%,小学文化占11%),高中文化的占9%,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3%。以上数据显示过失缓刑犯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同时不难看出犯罪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与他们所犯过失之间是存在一定的联系。
图1.1 过失犯罪缓刑人员文化程度比例图
总之,受教育程度、住址、适用法律等信息,平均每一件案件至少上百项信息,那么全国3500多个法院多年来审判的案件所形成的数据就是海量数据。
4.强制措施:判前多以“非监禁措施”为主
在2285名被适用缓刑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中,移送法院审判前仍被羁押的有643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有1642人,分别占28.14%和71.86%。由此可见,对于适用缓刑的过失犯罪被告人,判前被采取“非监禁措施”的人数是被采取“监禁措施”人数的2.5倍。虽然法院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与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是否被“监禁”这一情况没有必然性联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情形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主审法官多少会考虑被告人是否被羁押的情形。基于上述顾虑,我们不能排除过失犯罪被告人为获取缓刑而想方设法要求采取“非监禁措施”,以至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5.在犯罪情节上被认定自首、立功的情形较多
图1.2 过失与故意犯罪人员被认定自首、立功人数比例对比图
2012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适用缓刑的过失犯罪被告人共计2285人,其中认定自首情节的有524人,认定立功情节的有351人,分别占总人数的22.93%和15.36%。而同期非过失犯罪中被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被认定自首和立功的比例分别仅为8.54%和5.97%,被认定的几率远低于过失犯罪。
6.在量刑上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为主
在适用缓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的有596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有1527人,拘役宣告缓刑的有162人。从上述数字中能看出,过失犯罪案件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人数最多,约占全部过失犯罪被判处缓刑人数的67%。具体情况如图1.3所示:
图1.3 人数比例对比
笔者通过了解相关审判人员的办案心得,并结合自身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总结出实践中审判机关运用大数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几点体会,具体情形如下:大数据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些原始数据能帮助法官理清办案思路,让法官裁判有理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了类案同判从而提升了法官的办案效率。使公检法资源共享,互通有无,一个屋檐下办案对权力运行实时监督,确保案件裁判的准确,增强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阳光下办案,从而提升了司法权威,促进了司法公正,也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减少了上诉。尽管大数据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福音但是,大数据在基层法院的实际运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慢慢解决。
(一) 受地域局限,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共赢
虽然,在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大数据中获取个案信息,但由于地域局限性,也仅限于所在省市的资源共享。却缺乏对数据的有力整合、挖掘和利用。由于案多人少,使法官沉溺于办案而不重视数据的积累和研究,造成没有数据的留存和深度挖掘,使一些数据流失在档案室而未被开发利用,信息化只能流于形式,没有实现整整意义上的案件资源共享。
(二) 职能过于狭窄,组织机构过于单薄
现在各基层法院虽然有了大数据意识,但却缺少制定标准、规范、指导信息的组织结构,使推动人民法院数据审判流于表面,而未真正落到实处。
(三) 传统办案模式根深蒂固,对大数据实施形成阻力
大数据在推进司法建设中,没有统一的培训,使得一些年龄大的法官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如何运用大数据信息所带来的便利对办案的辅助系统、执法监督平台了解少之又少,盲从于传统办案模式,不能从繁杂的事物中解脱出来,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策与建议
(一)合作互赢
当今社会,竞争比的不是一个人知识的积累程度,而是一个人整合资源的能力。具体来说就是各法院之间、各司法系统之间要相互沟通,交换服务信息,打破地域局限,积极进行资源整合。各法院要对获得的审判信息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不同来源、不同内容的资源进行识别与选择,使其具有条理性、系统性和价值性。从而创造出新的资源,巧妙借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明确分工,建立数据中心
1、明确分工:各法院的技术部门负责搭建大数据平台,各审判员充分利用业务强势进行思考、总结、归类,形成和谐统一的数据中心,打造法院办案流程中的软实力。
(三)落实培训,助力大数据意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真正改变传统办案模式的弊端,就要把培训落到实处。而非培训完了,就恢复原样。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进行实践操作和实地考核。让办案人自己去动手实践,去思考,让其了解大数据对于办案较于传统办案的优势,大数据意识就明显提升了。如目前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就是新型犯罪逐年上升,这类犯罪非接触、无中心、面广量大,传统模式介入办案显然效率低,成本高,而利用数据优势则可达到精准打击,努力掌握主动权,结束了单枪匹马打天下的时代。此外,对于培训应多增加一些实践应用培养,而不是理论上的灌输,这样,可以增强一些老法官学习的勇气,克服心理障碍。
总之,大数据时代已然来临,发展人民法院的大数据战略,有利于转变人民法院的司法决策、审判管理思维模式,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司法转型,让案件信息成为法官办案的得力助手。鉴于笔者的理论水平有限,某些见解相对肤浅,笔者将会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解决之道,希望能对我国大数据在基层法院的适用和执行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任玉来,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联系电话:13199666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