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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裁决

  发布时间:2019-04-18 09:48:56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经商热情日益增长,民间融资贷款需求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此类案件中,有很多债务人因欠款不能偿还,移居他处,或下落不明。当债权人到法院主张债权时,债权人和审判者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也影响审判者如何运用法律对原、被告给予公正、及时的审理结果。笔者仅就此类案件的受理与裁决浅谈一下在实践中的一点心得与体会。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的必要条件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案件,考虑到此类案件可能不能及时判决,有很多法院选择谨慎受案。所以,有很多法院在债权人起诉时,要求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十分必要的。此类案件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外,还必须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对于债权人举证的问题,对此类案件是关键的,也是案件受理的重要条件。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对于无书面借据的,应要求其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无论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债权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是立案的前提。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经常发生送达难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后,首先面对的是送达的问题。

1.依法灵活适用公告送达。由于债权人不能找到债务人,需要公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多数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很多情况下,因为公安机关内部规定不能开具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社区工作人员有时也不能确定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或移居他处,因此债权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具体住址或下落不明的官方证明。有些法院因债权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就裁定驳回起诉,笔者不同意这种处理方法。《民诉法》规定的公告送达,是对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方法。如果单纯以官方证明材料确定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未免唐突,如以此拒绝公告送达,就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债权无法及时得到保障。所以,笔者认为,经法院多次(三次以上)到其住所地和户籍地,均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在卷内附情况说明,如需要的话,可在住所地和户籍地找邻居调查,提取笔录,或找其亲友证实其下落不明,即可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有些法院对于公告送达只采用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一种公告送达。笔者认为,应按照《民诉法解释》中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审理案件中,应采用多种方式公告送达的,而不是单一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方式。笔者对此有以下建议:(1)充分发挥法院公告栏的使用价值,利用法院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简洁方便,便于操作有的告偶尔回家或与家人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联系,并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尽量在法院公告栏公告张贴,减少报纸上刊登公告,可更好地解决法院的公告不能真正让受送达人看见的客观事实在公告栏上张贴公告,被告的家属或朋友也可以口口相传,起到真正送达的作用。对此,在被告住所地张贴公告也能起到以上的作用,不失一种重要的公告送达方式。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增强公告送达的效果。2)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公众 “知晓”的范围,特别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方便法院结案甚至是程序。采用报纸公告,不应只拘泥于人民法院报,可灵活的在一些中央级别专业报纸上刊登公告应注意的是因为很多人没有订条件和习惯,不会专注于报纸应视当事人的职业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审理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建议

1、视案件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公告期限届满后,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到庭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民间借贷债务人外出或下落不明,法院是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借贷关系是否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笔者认为:对于案件事实确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而其有证据证实的,应及时作出判决。在处理此种案件时,应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债务人不到庭的过错,对证据要求严格但不必苛刻。如确存在已还款或证据有瑕疵等情况,由于债务人未到庭,造成判决错误的,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改正,但不应因此而裁定中止,造成债权人无限期的等待。

2、加大普法力度,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向广大公民宣讲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让债权人都远离高利贷,不要被高利所诱惑,让债务人尽可能去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出借人不要盲目追求高利获利,应客观、理性而充分的估计民间借贷的风险,提高物权担保意识,不要使自己多年的血汗化为乌有。公民既要有法律意识,也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出借人要保留必要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贷凭证、汇款单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外出或下落不明,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甚至因证据缺失不能立案受理,使债权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无法及时实现诉权。


     作者单位:依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审判员 陈岩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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