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被任命为我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后,我开始协助刑事审判员审理刑事案件。作为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每年受理最多的一类刑事案件就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被告人到案方式,要么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例行巡查,查获到案;要么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传唤到案。也有一部分特别的案例,比如A男与某旅店老板有怨,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到公安机关举报该旅店没有录入顾客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B男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因找不到回家的路,到派出所寻求保护被查获;C男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慎跌入道路一侧的土坑昏迷不醒,路人误认为他被其他车辆撞伤,报案对其进行救助而被查获。
这些啼笑皆非的案例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而笑过之后我们应该敲响警钟,酒后驾驶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需缴纳罚金,是对自己的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安全的漠视。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我国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当中,其目的即是为了规范交通驾驶行为,减少惨案的发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