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赵某因不服被告某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案而将其诉至法院。2012年4月,某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布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第三人(某开发商)在房屋征收地段开发建设休闲购物广场。2012年5月30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政府签订《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日,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与原告赵某签订补偿《协议书》。以上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当日将部分补偿款760829元给付原告,另有部分补偿款尚未履行,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赵某于2016年3月28日起诉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相继做出(2016)黑0223民初697号判决、(2017)黑02民终2327号裁定、(2018)黑0223民初506号判决、(2017)黑02民终2327号民事判决,其中明确指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原告赵某诉某政府一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适格的行政主体资格,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此案。
武铁军法官经多次与原、被告、第三人沟通了解情况以及阅卷整理证据材料,进行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整理该案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内容附详细计算列表,如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补偿等等使得案件更加清晰明了。经过庭审质证,查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仅是原告与被告某政府签订协议书的一部分,由于被告某政府不积极履行协议内容,通过诉讼,法院责令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的义务。被告某政府一次性给付原告现金60万元,且协议履行未给付的面积27.61㎡。至此,此前的两个民事案件以及一个执行案件均因此案结事了。有效解决多年累计矛盾以及多个相关案件。当事人放下了多年心事,满意而归。
武铁军接到此案件时,了解到此案既涉及民事又涉及行政,调取卷宗悉心研究,经不懈努力终于圆满解决此案,处理一案解决多案是法院人司法效率最鲜明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