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王某诉其妻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偿,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笔货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笔货款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所贷款项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法庭经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故王某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因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侵权人是王某而非李某,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王某主张,无权向李某主张,所以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故法院认为,王某贷款中用于赔偿的2万元钱应由王某自行偿还。
(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