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量刑精准率,规范危险驾驶犯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型)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实现“同案同判”。近日, 依安县法院、检察院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型) 案件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意见(试行)》。
这个量刑意见充分体现了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首先,罚金大幅下降,分段分档量刑。按照血液中酒精度从起刑标准80mg/100ml至司法解释规定从重情节200mg/100ml以下设立三档量刑,基准最低刑期一个月,罚金从原来的基准一万元降为五千元,每增加40mg/100ml,罚金增加一千元。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至不满400mg/100ml设立四档量刑,基准刑期二个月,罚金八千元,每增加500mg/100ml,刑期增加十五日,罚金增加一千元。血液中酒精含量在400mg/100ml以上的,刑期四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其次,兼顾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量刑。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法定从重情形的,在第2条基础上从重处罚,每増加一个情形增加15日刑期,一千元罚金,但多种情形时刑期累计增加不超过二个月,罚金累计增加不超过四千元。具有酌定从重情形的 (如准驾车型不符,非酒后驾车的前科劣迹等),每增加一种情形,刑期增加15日,罚金增加五百元。最后,考虑了从轻减轻和宣告缓刑情节, 前提是一般情况下酒精度不得高于200mg/100ml且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例如有自首、立功等情形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证据证明驾驶车辆系在公共停车场、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众通行场所短距离挪车的;农村居民为生产生活在农村机耕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因紧急救助他人需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这是依安县法检两院按照开展认罪认罚精准量刑以来的开篇之作和破冰之举,对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今后依安县法院将扎实推进认罪认罚精准量刑工作开展,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