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4月9日,被告依安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认定原告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故对其作出黑依运罚(2019)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且认定原告刘某在当时行政机关执法堵截车辆时,有冲卡逃跑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故决定给予原告刘某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刘某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于是向本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运用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行政执法人员示意原告停车接受检查,故而被告认定原告冲卡逃跑,证据不足;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告知原告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从重情节、证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金额。被告在听证期限内,且原告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下,决定给予原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救济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故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公正。而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随意简化程序或不履行程序,而违反这些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败诉说明行政机关的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通过法院行政诉讼来更好的监督行政权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