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原告邱某与被告魏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17年3月23日,被告魏某收到原告彩礼款3万元,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魏某再次收到原告母亲给付的彩礼款3万元,2018年2月5日,原告邱家给付魏某彩礼款26万元。2018年2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外出打工,后又回到家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至起诉时,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约一年时间,婚后未生育子女。
【裁判结果】原告邱某与被告魏某经人介绍依法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不恰当、相互不能包容对方,致使感情日渐淡漠,本次诉讼中,被告魏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认为无法共同生活,都有离婚的意愿,故支持原告邱某要求与被告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姻不能维持,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在庭审时,对李某享有的17000元债权,原、被告均同意由原告主张权利,故此款应视为被告向原告返还的彩礼款,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彩礼款数额为17万元。
【典型意义】婚姻关系的缔结应当以自由、自愿为原则,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婚姻关系不成立时,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