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1998年8月7日出生。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3月10日被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14日,分别在依安县依安镇清新家园小区西侧平房附近、依安县依安镇新街一委14组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517元和价值合计617元的拎包、钱包、墨镜等物品和不记名的储值698元的消费卡四张,涉案金额合计2832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但当庭对公诉人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并且对被害人不能予以退赔,不能认定为认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因本案盗窃被公安机关给予的拘留,应折抵刑期,被给予的罚款,应折抵罚金。因被告人盗窃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7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12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典型意义
被告人周某在未满十八岁时曾经犯盗窃罪被判处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该对周某当时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也是给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周某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再次实施了盗窃犯罪,本次盗窃在量刑时候,第一次犯罪的记录就需要被评价,按照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再此提醒广大的青少年,切勿贪图玩乐,妄图不劳而获,只有通过自己的双手劳动所获的果实,品尝起来才最甜美。也希望学校能够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能够抵挡物质享受的诱惑、丢掉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腐朽思想,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素养,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