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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公 告
发布时间:2013-08-02 17:09:31
〔
2013
〕依民初字第
359
号
刘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英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3
〕依民初字第
3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安县人民法院
二
0
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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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泰安新城
电话:0452-703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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