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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 更难逃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22-02-08 14:13:19


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刑庭对被告人栾某某盗窃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栾某某表示服判,称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原来以为小鸡不值钱,并且事发后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没想到会触犯法律,还被判刑。

春节将至,像栾某某这种小偷小摸的行为,在农村很多人都不以为然,在日常生活中不拘小节,总以为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认为法律对他们无可奈何,殊不知,恶小而常为,必终究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人栾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贪图小便宜,从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在依安县解放乡兴业村多次入户盗窃小鸡,共盗窃14起,所盗窃55只鸡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741.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被告人栾某某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通过该起案件,提醒大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至关重要,只要触犯法律,终难逃脱制裁。同时使我们认识到普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呼吁全社会增强学习法律的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依法治国,以法律为准绳,使广大群众自觉学法、遵法、守法,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一个良好的普法氛围。

责任编辑:王旭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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