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民意沟通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民法典小课堂|去打篮球受伤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20 10:41:49


小依同学咨询:高考过后,同学们相约打篮球,在打篮球过程中,自己受了伤,能否请求其他共同打篮球的同学承担责任?全民运动健身的时代,不少体育运动项目都对参与者自身身体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例如篮球、足球等运动,都存在较为激烈紧张的运动节奏和碰撞对抗,难免会造成参与者在运动中受伤。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该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因此,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受伤,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王旭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