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条件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3-12-05 08:15:03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2、是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按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期限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即在分期履行的债务中,当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只能分期申请执行,对先期未履行部分可以申请执行;对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无权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4、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是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人(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是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7、申请执行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的还要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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