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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0 15:42:16


交纳地点:依安县农业银行对公窗口

地址:依安县城北大街路西

一、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申请费包括: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

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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