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车肇事 车主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05 09:22:38
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四轮车,在依安县某镇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丁字路口向东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1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照驾驶无牌四轮车将刘某撞成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另查明,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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