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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7 13:12:06


依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的规定


为了做好我县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规范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调解员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特邀调解组织是指经人民法院选任,在诉前、审前、审中参与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组织。

特邀调解员是指具备一定公司法、证券期货专业知识,自愿参与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调解的资深律师、专业资深学者、证券期货领域从业人员。

第二条 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实行名册管理制度, 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面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公民,经审查后纳入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

第四条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拥有3名以上符合特邀调解员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

(三)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充分的保障条件;

(四) 具备规范的调解工作规则;

(五) 具备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健全的投诉惩戒程序和职 业培训机制。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从事法律或调解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在辖区或行业范围内具有较高威望;

(三)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

(四) 有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时间保障;

(五) 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

第六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受法院委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或其它委派依法独立调解案件;

(二) 接受法院邀请与审判人员共同参与调解案件;

(三) 通过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法院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四) 接受法院邀请参与信访化解、听证、判后释疑工作;

(五) 其它有利于发挥专业特长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第七条 特邀调解组织的工作纪律:

(一) 坚持自愿、合法、平等、高效的调解原则;

(二) 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三) 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四) 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 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 不得诱导当事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六) 不得干预法官正常行使审判权。

第八条 在立案前、立案后和在立案审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协助参与诉讼调解,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

第九条 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送达双方当事人,如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等直接转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条 未能达成协议符合受理条件的,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经双方同意后签字确认转入审判管理流程系统,立案审理;立案后的委托调解由法官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案件委托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未能达成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及时结案并转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定期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评比,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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