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阳春法庭接待了一个特殊的当事人。当时,他义愤填膺的来到法庭,自述其所有的一台农用工具“大马力”被他人占用,请求“对方”返还。刘杨法官当即向该当事人询问车辆具体情况以及事件的经过,该名当事人却支支吾吾,言语含糊不清,无法清楚说明车辆现在何处、被谁处分,也不能将事件经过和当中涉及的人物关系叙述明白。


在当事人既无法说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刘杨只能向当事人反复释明,如果他执意起诉,或许要承担因举证不能从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并且告知当事人要在准备好诉讼材料后到法庭才能进行诉讼活动。在当事人提交了诉状和几张车辆照片后,阳春法庭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了开庭。此案经过审理,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农用机具“大马力”实际被谁处分,以及“大马力”的实际价值,经主审法官刘杨仔细认真的研判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在该案中,原告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才导致承担了败诉的结果。所以,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不仅需要准备完备的诉讼材料,也要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同时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也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能当庭出示,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