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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分析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09 08:58:34



近年来,农民生活逐渐富裕,手头上的闲置资金日益增多,这些钱存在银行利息太少,炒股票风险太大,于是很多人把钱借给他人,以获得较高的利息,于是形成了民间借贷。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发生于广大基层农村,涉及人员广泛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将受到威胁,将对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稳定,值得分析研究。

一、农村民间借贷现状及存在问题

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概念,泛指一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通过绕开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的、未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资金借贷行为。在金融资源匮乏、投资渠道较少的广大农村及城镇地区,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作为农村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民间借贷有其独特之处,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1、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从早前的生活借贷,转向扩大生产经营和提高生活质量为主。主要用于生产领域。包括个体工业、商业及服务、运输、农村种植、养殖等,从投资启动到运转、扩大规模均需大量的资金。这是民间借贷最主要的用途。

2、民间借贷主体多样化。民间借贷的主体从以有“借”而无“息”的有余钱的亲朋好友,转向以获利为目的“食利”人员、资金较为宽松的私营企业,包括放高利贷者。同时,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求贷主体已由原来的农户为主发展到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主。

3、民间借贷的利率提高。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亲戚朋友之间不计算利息或极少部分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外,利率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

4、借贷期限加长,偿还存在风险。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借贷期限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长,大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由于民间借贷的私人性质,大多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借贷,所以,大多数债务人都能及时还本付息,即使有些延期或者少付利息的,也属正常范围。但是不能正常归还的也不在少数。

5、民间借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信贷活动,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缺乏担保,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规范贷款占了很大比重,逾期不还已成为普遍现象。民间借贷参与人员广泛,且多处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欠款不还,容易引起纠纷,甚至发生暴力收款行为,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6、高利贷比重过高,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由于缺乏适用法律的监管,对其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使一部分民间借贷者靠放贷取得非法高额利润,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二、由于农村借贷的不规范化,是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的民间借贷与城镇借贷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1、是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集中,主要是用于生产周转,其次为建房、生活消费;

2、是农村民间借贷金额较小,但借款期限较长;

3、是农村借贷以互助性质居多,但近年来借用放贷、以利息为生的职业放贷人开始出现,应予注意的是农村闲散资金有经职业中介人集中后流向赌博等非法领域的苗头;

4、是城镇借贷规范化,而农村借贷口头化。由于农村借贷的不规范化,是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熟悉,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在农村更加重视亲缘、血缘关系,因此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无任何书面证据。在此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

2)  还款无收据,借据未收回

3)  借据、收据欠规范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致使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的焦点。

A、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农村,许多人习惯称呼别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图一时的方便,在字条上书写的经常是别名或用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若对方否认或以此提出抗辩理由时,举证责任则会转移。

B、利息约定不明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贷双方虽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护。有些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即使对方同意,该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意定不能违反法定。

C、收据不明确

出具的收据只写了还款金额,但并没有注明此为本金还是利息,这直接关系时最终的还款总额,容易引发争议。

D、催款不及时

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及时而使借款的收回产生风险的现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也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还款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两年后起诉的,依法丧失胜诉权。

三、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减少纠纷的发生,对维持农村的善良风俗、维护农村安定的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上文指出的引起纠纷多发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有许多纠纷是由于借贷双方不了解法律和不注重法律程序而造成的。如何减少借贷风险,有效遏制农村民间借贷纠纷上升之势,进而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思考。

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手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还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借款时,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把钱借给不法分子。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2、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借款时不仅要看对方的经济收入,还要看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也不要为了追求较高的利息而借款,不然借款难追回,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

3、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管凭据

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而口头协定,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而诉之法院,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必须以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注意大小写要一致),借款和还款时间(要写明是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还要在协议上写明利率,尤其要注意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另外,书面协议还要当面订立,不管是借款还是还款。无论是贷款还是还款,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一定要当面进行,以防心术不正或压根耍花招赖帐的人暗中做手脚。最好让对方亲自书写,不要为之代笔,因特殊情况,对方确不能写时,要让其本人捺指印,谨忌指印模糊不清或印成色点

4、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农村民间借贷中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本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在案件办理中,我们发现农村现行民间借贷月利率多为1%3%,但也有高达5%的利率,对于超出部分,虽然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但由于其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中的借款往往对此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如果双方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 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

要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若数额较大或有风险,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要求对方找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做其担保人。

在农村民间借贷中,我们很难看到有担保、抵押等手续,有些案件标的上万,对农村百姓来说,上万元的借款是大额借贷,但即使如此,在借款协议上也难觅担保踪影。有些虽有担保人,但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真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作用。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抵押手续,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便可行使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6、 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届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时,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当自己无法避免借贷纠纷时,就要及时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院的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通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的方法,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一般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有担保人的民间借贷中,在借款方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出借人更应及时找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不要过了此期限。

由于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借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四、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机制

1、诉讼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手段。据调查,当前处理民间纠纷的方式主要为诉讼,通过其他形式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较少。在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民间融资出现纠纷后,有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外走他乡,对债权人的催款要求置若罔闻;有的借款人本身是因为生活困难而借款,一旦借款到期仍无力还款,到法院打官司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个别债务人违约失信,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逃避债务。通过对人民法院民间融资纠纷被告人的答辩书的了解测算,债务人辩称无力归还的占90%以上,致使债权人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2、调解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最常用的方式。调解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第二种是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或村集体、以及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或单位主导进行的调解,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法院减轻负担。第三种是非公调解。即通过本村、村片德高望重之人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主要适用于居民个人之间的小额民间借贷。

3、仲裁是处理民间借贷的补充形式。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在全国各地飞速发展。仲裁程序一裁终局,避免了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冗长程序,可以迅速对当事人的争议作一个了断,更适宜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的需求。仲裁还有一些其他优势,比如费用低廉,等等。由于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为前提,但民间借贷操作上的不规范决定了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很少规定仲裁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就更难达到仲裁协议了,所以目前仲裁还只是民间借贷的补充形式。

4、黑恶势力插手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调查显示,部分私人借款公司与黑恶势力联系紧密,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力还款时往往动用黑恶势力催款,因债务索取导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等案件时有发生,危及社会稳定,但具体情况难以掌握。

五、完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机制的建议

1、积极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个人和组织以合法地位,将其业务行为阳光化,促使其遵循市场导向,按照分类指导、风险控制、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开展借贷业务,使其真正发挥对社会资金供给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规范、监督、管理民间融资行为,积极培育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民营金融组织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非法民间融资活动,密切关注各种高利贷行为及其背后的非法集资活动。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2、执法、金融监管部门要共同监督民间借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良性运作。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监督民间借贷市场。政府要设立民间借贷管理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服务,使民间借款利率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资金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运作形式、方向、流量,适时调整国家资金管理政策,找准国家管理政策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平衡点,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赌博、发放高利贷、经营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人民仲裁机构应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审判模式。针对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调解撤诉率高的特点,可采用外地“1+2+1审判模式。即指派法庭一名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带领两名年富力强的法官助理及一名书记员,通过运用调解及类型化调解机制,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快速高效的审理,防止民间矛盾激化。同时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司法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打击失信行为。现在社会信用信息分布于政府及社会管理等十多个部门,严重缺乏社会信用共享,对于打击失信行为极为不利,因此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分散于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起来,建立全面高效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其次,深入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民诚信理念。实践中的多数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不遵循诚信原则而引发的,因此,深入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培养强化公民诚信观念,对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最后建立民间借贷监测通报或预警系统,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监督民间借贷的具体市场行为,对非正常借贷行进行通报,或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从而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5、加强对公民的投资风险教育,树立风险意识。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特别是在农村,这种意识更为根深蒂固,加上亲朋好友之间相互了解,交易成本低,手续简便,从而为农村的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由于农村中村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为纠纷的多发埋下了隐患,进而使以家族血缘为基础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受到冲击,不利于农村的和谐发展。加强法律宣传,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农村的民间借贷关系,对防止借贷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为减少借贷风险,进而维护借贷双方合法利益,出借方应提高出借的谨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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