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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了,罪了!依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醉酒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15:44:50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威胁自身安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经过宣传早已深入人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农用四轮车从新发乡千宁村道路向新发乡新里村道路行驶时,被新发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当日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超过80毫克/100ml的醉驾标准。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这是驾驶人对自己负责的应有之义,更是对他人负责的安全承诺。请大家一定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醉酒驾驶危害大,切勿以身试法,切勿拿生命当儿戏,切勿逾越法律红线,让“醉人”变“罪人”!

责任编辑:郑秋雨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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