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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依燃】真情奉献 共筑城乡法治同心圆丨“她”有法护——依安法院第二党支部民一庭干警到上游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3-03-08 08:38:04


  编者按:用脚步笃行法治初心,用奉献点燃为民情怀。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依安法院党委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的各项党建工作部署,以市法院提出的“一院一品”创建工作为突破口,树立“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争一流”的工作思路,坚持党建引领,全面推进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党建和业务“双提升”。我院以“初心•依燃”为党建品牌主题,创建下沉司法资源,优化司法服务,提升审判能力,融入基层治理,创新打造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结对共建、诉调对接、诉源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党建服务平台,通过“文化建设+政治引领”“多措并举+精准扶持”“专业化建设+数智赋能”“源头预防+高效解纷”“志愿服务+司法宣传”“党建引领+结对共建”“发挥职能+民生保护”,保证诉源治理争全省前列,实现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与助力乡村振兴齐头共进。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强化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妇女群众依法维权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23年3月4日周六上午,依安法院第二党支部组织干警到上游乡进行普法宣讲。



  讲座中,本院第二党支部书记李兴竹通过条文解读和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普及了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尤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救济途径进行了详细介绍,引导妇女群众用法律武器捍卫婚姻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女法官的耐心讲解,让妇女群众更容易产生共情,亦更能设身处地的懂女性当事人的难处,也便于为有需求的当事人解答疑惑、解决问题。

  此次法律知识讲座内容丰富实用,贴近生活,进一步提高了妇女依法维权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推动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浓厚氛围,为创造和谐的乡村生活奠定了良好基础。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责任编辑:郑秋雨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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