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用脚步笃行法治初心,用奉献点燃为民情怀。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依安法院党委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的各项党建工作部署,以市法院提出的“一院一品”创建工作为突破口,树立“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争一流”的工作思路,坚持党建引领,全面推进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党建和业务“双提升”。我院以“初心•依燃”为党建品牌主题,创建下沉司法资源,优化司法服务,提升审判能力,融入基层治理,创新打造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结对共建、诉调对接、诉源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党建服务平台,通过“文化建设+政治引领”“多措并举+精准扶持”“专业化建设+数智赋能”“源头预防+高效解纷”“志愿服务+司法宣传”“党建引领+结对共建”“发挥职能+民生保护”,保证诉源治理争全省前列,实现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与助力乡村振兴齐头共进。
大爷将自家土地承包出去三年,在此期间发现土地涨价了,大爷反悔想要回土地,这事该怎么办???
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阳春法庭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由迟鹏达法官承办,迟鹏达在案件中耐心细致、有理有据的调解工作,使原本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成功和解,僵持许久的纠纷终于得到公正圆满的解决,实现了原被告双方的共赢。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均是依安县双阳镇村民。2023年1月,原告将自家21亩土地承包给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年,承包费用共计9000元。现原告认为土地承包费用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要求与被告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办理经过

迟鹏达在认真翻阅卷宗后,择期将双方约到了法庭。原告方认为被告利用了自己着急用钱的迫切心理,以较低的价格订立了三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因此想撤销合同。而被告则主张,原告方主动找到被告订立合同,一切都是双方自愿,其不存在违约和过错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撤销合同。在了解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后,迟鹏达围绕双方的矛盾点展开调解,首先给双方阐明了此种情况下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次为双方提出能实现共赢的建设性意见。双方当事人在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后,都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将合同期限变更为两年,将土地承包单价以当下市场价格进行重新调整。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律小课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重大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