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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为民行丨有“判”头了 碰瓷“刑不刑”

  发布时间:2023-04-26 09:13:00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依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辖区居民孙先生报警,称其在5月3日凌晨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以其酒后驾车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12500元。孙先生报警后,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走访结合车辆轨迹分析,确定宋某涛、宋某辉、李某辉、杨某、李某珊等十九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起事实为杨某(女)事先通过某社交软件以交友名义约被害人孙先生见面,通过吃饭劝酒,诱使孙先生酒后驾车送杨某(女)去宾馆,并通知在附近等候的李某。次日0时许,宋某辉搭载李某驾驶的高档轿车,故意碰撞孙先生驾驶的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以孙先生系酒后驾车欲报警相要挟,索要钱款。孙先生向另行前来的宋某涛支付现金人民币12500元。另查明,该“碰瓷”团伙还以这种方式实施了其余五十六起犯罪,涉案金额共计644548.88元。


裁判结果

  依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近日对该涉及黑、吉、辽三省二十六县、市五十七起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碰瓷”团伙有十二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其中主犯宋某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其余十一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十二名被告人退赔五十七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解读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碰瓷”本身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其包含很多种行为类型,可能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多种犯罪。“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第二条规定: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实施撕扯、推搡轻微或者围困、阻拦、跟踪、纠缠等软暴力行为的;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本案被告人宋某涛纠集宋某辉、陈某冰等19人,通过安排人“踩点”寻找酒后驾车被害人,约网友或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车,之后采用驾车“碰瓷”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酒后驾车或违章驾驶被查处的心理,以假装报警等方法要挟被害人,以修车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意见的第二种情形,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

责任编辑:郝焱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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